稅務登記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
稅務登記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它的意義在于:有利于稅務機關了解納稅人的基本情況,掌握稅源,加強征收與管理,防止漏管漏征,建立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正常的工作聯系,強化稅收政策和法規的宣傳,增強納稅意識等.
管理規定 編輯本段
1、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一般情況下從事工商行業者稅務登記由國稅辦理,從事其它行業的稅務登記由地稅辦理。
2、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3、 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4、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6、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7、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